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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方向:

1,房产买卖纠纷(烂尾、二手房、土地征收拆迁)

2,婚姻、继承房产纠纷

3,小产权的房纠纷

服务范围:深圳、东莞、惠州

  【基本案情】

 2007年5月,林小艺与秋韵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林小艺购买秋韵公司开发的住宅房屋一套;秋韵公司应在2007年7月20日前将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林小艺,逾期交付的,秋韵公司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向林小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秋韵公司交付房屋时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林小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接房,接房时林小艺认为需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规定,要求秋韵公司承担保修义务。但是,维修事项不能作为拒接房屋并要求秋韵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2007年6月27日,秋韵公司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08年2月16日,林小艺接到公司接房通知,却以房屋需要维修为由不接房。2009年4月15日,秋韵公司将维修后的房屋交付给林小艺。林小艺要求秋韵公司承担2007年7月21日至2009年4月15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被秋韵公司拒绝。林小艺遂起诉至法院。

  【判决情况】

重庆市五中法院终审认为,林小艺与秋韵公司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维修事项不能作为拒绝接房及要求秋韵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故秋韵公司于2008年2月16日通知其接房而未予接房的责任应由林小艺自行承担。但是,秋韵公司应当承担2007年7月21日至2008年2月16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遂判决支持了林小艺的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拒绝接房条件时,购房者拒绝接房的后果应自行承担。本案中,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商品房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并约定“房屋的维修事项不能作为拒绝接收房屋的理由”。所以,购房者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前有权拒绝接房。但是,经过竣工验收后,应予接房,不能以房屋的维修事项作为拒绝接房的理由。如果确实存在整改事项,可向开发商主张整改并整改期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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